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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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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bpctrl"></div><h2 class="first">[[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概述</h2>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是由中国各类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简称中国残联。1988年3月11日在北京正式成立。它是在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1953年成立)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1984年成立)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 <b>宗旨</b>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发展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鼓励残疾人坚持爱国主义和乐观主义,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贡献力量。 <b>任务</b> 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b>机构</b> 中国残联实行全国代表大会制度,设有主席团、执行理事会、评议委员会等机构。代表大会和主席团是中国残联的决策和权力机构;执行理事会是常设执行机构,代表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评议委员会是监督、咨询机构。中国残联分设中国盲人协会、中国聋人协会、中国肢残人协会和中国智残人、[[精神病]]残疾人亲友会等残疾人专门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县(区)成立的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是中国残联的地方组织,受同级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代管、上级残联指导。街道、乡镇及残疾人比较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残疾人基层群众组织,受当地残联的业务指导。 <div class="bpctrl"></div><h2 class="">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历史和现状</h2> 中国残疾人事业是随着新中国的成立,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残疾人问题,是人类社会的固有问题。但是,在解放前,由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和奴役,由于经济文化落后,残疾人处于社会最底层,过着沿街乞讨、朝不保夕的生活。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关注残疾人的生活,建立残疾人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残疾人工作逐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b>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b>目前,我国统计的<b>残疾人包括以下类别</b>:[[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1987年4月,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五类残疾人共计5164万人,占人口总数4.9%。由于历史原因,中国残疾人事业起步晚,起点低,受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它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而逐步前进。 建国初期至六十年代中期,是残疾人事业的初创阶段。“文化大革命”十年,残疾人事业受到严重干扰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以来,中国残疾人事业随着国家经济腾飞而走上了稳健发展的道路,残疾人工作进入了历史上最好的时期。 <div class="bpctrl"></div><h2 class="">中国残联第五届主席团、执行理事会</h2> 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五届名誉主席:邓朴方 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五届主席团主席:张海迪(女) 副主席:王新宪、王乃坤(女)、李志军、刘再军、马廷慧(女)、张明园、汤小泉(女)、吕世明 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五届执行理事会理事长:王新宪 副理事长:王乃坤(女)、孙先德、程凯、申知非 理事:相自成、李伟洪、杨洋(女) <div class="bpctrl"></div><h2 class="">邓朴方简介</h2> {{百科小图片|bkii8.jpg|}}男,汉族,1944年4月生,四川广安人,196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9月参加工作,北京大学技术[[物理]]系原子核物理专业毕业,大学学历。 1962—1968年 北京大学技术物理系原子核物理专业学习,1968年5月受迫害致残 1968—1975年 “文化大革命”中受迫害 1975—1984年 总参管理局服务处干部 1984—1984年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副理事长 1984—1985年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党组书记(副部长级)、副理事长 1985—1988年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党组书记、理事长 1988—1991年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主席、党组书记,执行理事会理事长,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长 1991—2003年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主席、党组书记,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长(1999.12享受正部长级医疗待遇,2001.11明确为正部长级) 2003—2004年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主席,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长 2004—2006年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主席,北京奥运会组委会执行主席,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长 2006—2008年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主席,北京奥运会组委会执行主席,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会长 2008—2008年11月 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主席,北京奥运会组委会执行主席,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会长 2008年11月— 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名誉主席,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会长 中共第十五届、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第九届、十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div class="bpctrl"></div><h2 class="">张海迪简介</h2> {{百科小图片|bkii9.jpg|}}女,汉族,1955年9月出生,山东济南人,198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9月参加工作,吉林大学哲学系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肢体残疾。 历任山东莘县城关医院医生、广播局无线电修理工,济南市文联创作室创作员,山东省作家协会创作室创作员,中国残联第一、二、三届主席团委员,第三届肢残人协会主席,第九、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残联第四届主席团副主席,中国肢残人协会主席,山东省作家协会副主席,山东省青联副主席,省残联主席团副主席。2008年11月当选中国残联第五届主席团主席。 <div class="bpctrl"></div><h2 class="">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h2>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8年11月12日通过) <b>第一章 总 则</b> 第一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 第二条 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 中国残联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b>第二章 任 务</b> 第四条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平等的公民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 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六条 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第七条 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 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一条 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第十二条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 <b>第三章 全国组织</b> 第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审议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 三、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 第十四条 名誉职务 中国残联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由中国残联主席团聘请。 第十五条 主席团 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国残联工作。 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 主席团职权是: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推举执行理事会理事长,通过执行理事会组成人员; 三、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四、审议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调换、增补主席团委员; 六、监督执行理事会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的情况; 七、监督“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建设情况;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执行理事会 执行理事会是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 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各类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代表。 理事长由中国残联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任期不超过两届。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政府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执行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承办中国残联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专门协会 中国残联设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专门协会。 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同类别的残疾人、残疾人亲友选举产生。 专门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代表、联系、团结、教育本类别残疾人,反映特殊愿望及需求,维护合法权益,争取社会帮助,开展适宜活动,参与国际交往。 专门协会设主席、副主席,由专门协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 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可申请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b>第四章 地方组织</b> 第十九条 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 第二十条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审议同级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选举本级大会主席团。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为执行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专门协会。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设主席、理事长。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 <b>第五章 基层组织</b>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小组。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同意、本单位批准,可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联合会。 第二十三条 基层组织的任务是: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开展有益活动,为残疾人办实事。 <b>第六章 经 费</b>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助; 三、其他。 <b>第七章 会 徽</b> 第二十五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会徽外形为梅花图案,中心由“残疾人”三字汉语拼音缩写CJR组成。底色为翠绿色,中心图形和边线为金黄色。 第二十六条 中国残联会徽可在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场悬挂,也可作徽章佩戴。 <b>第八章 附 则</b> 第二十七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英文译名是“China Disabled Persons’Federation”,缩写为“CDPF”。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div class="bpctrl"></div><h2 class="">中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h2> 中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以下3个阶段: <b>1.初创阶段(1949~1966)</b>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残疾人也由沿街乞讨、流离失所转由政府收养救济。残疾人和全国人民一样成了国家的主人,有了政治权利和基本生活权利。农村残疾人分到了土地和生产工具,参加了互助组、合作社。城市残疾人在政府支持下组织起来生产自救,举办小型多样的手工业合作社、组,后来发展成为福利工厂。一些无依无靠的残疾人、残疾孤儿、残疾老人,分别被安置在陆续建立的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和敬老院。50年代中期,残疾人福利工厂、伤残人福利院、荣军[[疗养院]]、精神病院等相继出现。盲童、聋哑儿童教育有所发展,到1965年,全国盲校、聋哑学校由解放前的41所增至266所,相当于过去的6倍,在校学生由解放前的2000人增至23000余人,增长10倍。汉语盲文和聋人手语工作开始建立,中国盲文工作者黄乃参照路易.布莱尔盲文体系,设计了汉语盲文方案,经教育部批准在全国推行。盲人[[按摩]]医疗、盲人聋哑人康复工作、残疾人文艺体育工作也陆续起步。 为了有领导地开展残疾人工作,1953年,经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中国盲人福利会,由当时的内务部长谢觉哉兼任主任委员;1956年12月,在周恩来总理关怀下,成立了中国聋哑人福利会,主任委员由当时任中国人民救济总会秘书长的伍云甫担任。“两会”团结合作,协助政府开展生产自救、特殊教育、康复医疗、文化体育等社会工作。1954年创办《盲人月刊》。1957年举办我国有史以来首届青年盲人田径运动会,聋人田径、游泳运动会,有上千[[人参]]加选拔赛,活跃了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1958年选派盲人运动员参加了国际盲人田径运动通讯比赛,当时盲人的个别项目已接近国际水平。1960年5月召开全国盲人聋哑人第一届代表会议,将前述两会合并,成立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尔后,至1965年,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373个地、市、县逐步建起地方协会和基层组织,活跃了各地盲聋哑协会的工作,密切了政府与广大残疾人群众的联系。 党和政府领导对残疾人工作十分重视。毛泽东主席、周恩来总理曾指示要关心广大盲人聋哑人群众,并多次接见来我国访问的外国盲人聋哑人友好代表团。1960年5月召开第一届全国盲人聋哑人代表会议时,周总理、朱德委员长、邓小平、李先念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接见了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并照了相。周总理、董必武、叶剑英、谢觉哉等领导人还多次视察聋哑学校与福利工厂。董[[老视]]察北京聋哑学校时题赠诗一首:“使聋能听哑能言,造化无端自惹烦。科学神奇天可补,不平社会要推翻。”谢老视察天津聋哑人拔丝厂时题赠诗云:"拔出铁丝细又匀,拔丝工友艺超群。眼尖手巧心尤静,轰轰隆隆竟不闻。聋人办厂英气豪,困难桩桩向后抛。扩建厂房新设计,红云朵朵看来朝。这些对广大残疾职工是很大的鼓舞。 <b>2.“文革”时期(1966~1976)</b> 由于党和国家在指导方针上发生严重错误及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残疾人事业陷于停顿。 <b>3.开创新局面阶段(1978年以后)</b> 1978年,随着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中国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历史时期。贯彻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工农业生产迅速发展,经济、社会活力显著增强。国家对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1978年,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恢复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盲人聋哑人协会及其下属组织也相继恢复工作;1982年全国人大修改后的《宪法》首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1984年3月,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成立;1986年7月,联合国“残疾人十年”(1983~1992)中国组织委员会成立;1987年4月,进行了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1988年3月在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和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的基础上,本着改革的精神,成立了融代表、服务、管理功能为一体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邓朴方为中国残联主席团主席兼执行理事会理事长。王震为中国残联名誉主席。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依靠政府,动员社会,协助政府、全国人大等实现了一系列重大举措:1988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1年12月,国务院批准颁布《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及其16个实施方案;1993年9月,国务院批准成立由32个部委负责人组成的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等。这一系列重大举措的实施,使中国残疾人事业由救济安养为主的初创阶段,步入以“平等.参与”为宗旨,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福利、环境、法制建设全面发展的阶段,全国残疾人工作进入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最好时期。 这个时期中国残疾人事业建立起业务体系、工作体系、组织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残疾人的参与意识增强,全国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比初创阶段有较大改善。中国残疾人事业的各项业务,在较低的起点上以较快的速度发展,获得显著成绩。康复残疾人康复工作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将现代康复技术与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专门[[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近5年来,狠抓了抢救性的三项康复工作,截止1993年底,[[白内障]]摘除手术已使90余万名盲人[[复明]],脱盲率达99.8%;进行了32万余例[[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手术,有效率达98.7%;对3.8万名聋儿进行听力语言训练,使之都能开口说话。这三项共126万名残疾人获得康复。广大农村成千上万的白内障患者过去贫病交加,不得温饱,复明后,劳动致富。青海、西藏喇嘛、活佛深受盲病之苦,重见光明后,进一步升起了感激共产党和社会主义的爱国热忱。许多儿麻患者结束了十几年的爬行生活,站起来走向生产岗位。聋儿们开口说话,呼爹唤妈,一些聋童进入普通学校学习,为亲人免除后顾之忧。所有这些康复成果,不仅解放了社会生产力,而且为广大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奠定了基础,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 目前,康复工作领域已扩展到精神病综合防治、智力残疾预防和低视力康复。全国已有30个市、30个县采取社会化、开放式、综合性的措施,对70多万精神残疾人进行[[康复试点]];建立了近百个低视力康复点,为低视力残疾者配用助[[视器]],使其脱离盲人生活状态;针对导致智力残疾的遗传和[[缺碘]]两大因素,6个省和14个高发县制定了控制遗传性智力残疾的规定,部署了食盐加碘及对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和婴幼儿补用[[碘油]]制品,以消除[[碘缺乏病]],预防残疾。康复基础性工作也有良好开端。1988年建成的中国第一个现代化康复研究中心,在康复医疗、科研、人才培训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国建立了29个省级聋[[儿康]]复中心、600多个聋儿语训部(班)。设立1200多个社区康复站、300多个特殊用品辅助用具供应服务站,帮助残疾人补偿和训练功能,增强生活自理能力和参与社会能力。在街道和福利工厂设立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工疗站1300多个。逐步发展骨干康复机构,三级综合医院普遍设立[[康复科]](室),6所医学院校开设了[[康复医学]]专业,发挥培养人才和技术指导作用。 教育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截止1993年底,特教学校已发展到1108所,比建国前增长25倍,比1966年增长4倍,平均每年增长20%;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达3568个,这是80年代发展起来的,已逐步成为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主体。在特教学校、特教班就读的盲、聋、弱智儿童已达37万余人,相当于建国前在校生两千人的185倍。近5年残疾人教育的发展,超过了我国特殊教育百余年的总和。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广泛开展。1988~1993年五年累计,全国普通技校、中专共招收残疾学生4300人。建立了残疾人职业高中89所、技工学校9所、中等专业学校15所及各类培训机构268个,开办各类中短期职业培训班4500多期,共培训13万余残疾人。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初见成效。大学之门已为残疾青年敞开,普通高校1988~1993年累计录取3859名残疾学生。开办了长春大学特教学院、山东[[滨州医学院]]医学二系(专收肢残学生)、天津理工学院聋人机电专业,试办了青岛盲人高中、南京聋人高中,新疆、南京中医学院开设了盲人按摩医疗专业。盲文改革和聋人手语的推广取得成果。制定了《汉语双拼音盲文方案》、盲人数理化和民族器乐符号,出版了第一部规范化的《中国手语》和盲人触摸世界地址集。 劳动就业国家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按比例安排就业和减免税优惠政策及各种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截止1993年底,集中安排残疾人的福利企业已达5.6万个,84万残疾人在其中就业,1993年实现产值890亿元,其中有不少出口创汇产品。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就业迈出了开拓性的一步:140多万残疾人分散在各单位就业,占全国职工总数0.93%。在此基础上,全国已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9个大城市依照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进行试点,按1.5~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个体从业的残疾人已达数十万。据抽样调查,城镇残疾人就业率为50%,农村残疾人在业率为60%左右。全国建立435个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实施待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就业介绍、指导的残疾人劳动服务网络逐步形成。农村由县、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扶助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生产劳动。针对贫困残疾人口数占全国贫困人口半数的状况,国家于1990年批准设立“康复扶贫”专项贴息贷款,第一批贷款一亿元拨到500个县,先后帮助40余万个残疾人户进行康复、职业培训,参加生产劳动。这一举措成效明显,“先治病,后治穷,学技术,抓生产”,不少残疾人初步脱贫。1991年,在有83个国家和地区参加的第三届残疾人职业技能奥林匹克竞赛中,我国残疾人展能团获金牌15、银牌10、铜牌10,为各类奖牌和总分第一名。劳动就业和展能的成果,充分显示,只要认真培训,安排适合的工作,残疾人同健全人一样是社会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 宣传工作和文化体育残疾人宣传和文化体育工作,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和大众文艺体育,适应残疾人的特点与需要,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传播媒介]]和公众文化单位努力为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服务。1992年成立的全国残疾人事业宣传新闻促进会,已成为中央和地方新闻单位联系的枢纽,每年在中央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刊登和播放有关残疾人事业的稿件达数千篇,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大典型及时报道,基本形成了宣传网络。适应聋哑人的需要,开办了电视手语节目,并在一些影视节目中增加字幕。全国摄制了《启明星》等引起强烈反响的10多部电影和50多部电视剧。为残疾人服务的华夏出版社、中国残疾人杂志社等单位,出版发行盲人、聋人、[[弱智]]人读物和残疾人教育、康复、就业等书刊1200余种、数千万册。全国开辟了2100多个残疾人活动场所和51个盲人有声读物图书馆(室)。1987、1990年先后举办两届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有两万余名残疾人参加各地演出,共演出万余场,展示了才华,感动了社会。中国残疾人业余艺术团不但在国内演出,还曾出访欧美亚澳洲十几个国家和香港,引起轰动,被誉为"美和友谊的使者"。1985、1989、1992年先后举办了三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有14万名残疾人参加县以上选拔赛,推动了基层体育活动,并创造了优异成绩。仅第三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就刷新238项全国纪录、10多项世界纪录。中国残疾人业余体育代表团先后参加残疾人奥运会等10多次重大国际比赛,共获金牌133枚、银牌62枚、铜牌29枚,在第八、九次残疾人奥运会上奖牌第一,为国家争了光。 社会环境国家发布了《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沈阳等城市的主要道路、街道和商场、剧院、会议中心、广场等建筑物逐步采取了无障碍措施。城市实行盲人免费乘车、盲人邮件免费寄递等。这些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了条件。公众助残意识逐步提高,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后的三年间,分别以"宣传保障法"、"走进每个残疾人家庭"和"扶助与共进"为主题,开展了三次"全国助残日"活动,从中央到县乡地方领导,深入村和居委会看望残疾人,全国每个年度的"助残日"有数千万人为残疾人办实事、送温暖。全国约有五千万少年队员先后参加了历时8年的"红领巾助残"活动。各级残疾人组织开展"建残疾人之家"、做"残疾人之友"活动,展现了团结、友爱、互助之情。召开"全国助残先进集体、个人暨自强模范表彰大会,表彰193个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75个残疾人之家、194名全国自强模范,宣传残疾人身残志坚、为国奉献的事迹和自强不息精神,推动社会树立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风尚。 残疾人组织建设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后,省、市、地、县以至大部分乡镇都建立了残联组织,形成了统一的残疾人组织体系。各级残联本着“边工作边建设,以任务带队伍促事业”的原则,逐步加强了地市以上残联的领导班子,学会运用社会化工作方式,树立“人道、廉洁”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实干、高效、开拓”的工作作风。 与此相适应,县以上各级政府先后建立了残疾人事业领导小组,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协调与领导。国务院在联合国残疾人十年中国组委会行将结束之际,成立了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地方各级残疾人事业领导小组也相应改为地方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在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等重大问题与重大措施上加强领导与协调,形成全国残疾人工作的管理体系。 <div class="bpctrl"></div><h2 class="">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h2> 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这是一部保护残疾人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基本法律,是每个民和一切组织对待残疾人问题的行为规范。国务院专门发出了宣传贯彻《保障法》的通知,国家将其列入"二五"普法规划,在全国发行汉文、盲文和七种少数民族文字的法律文本近1000万册,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带头宣讲,一年一个宣传高潮,以多种宣传形式在公民中普及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意识。同时积极制定配套法规,国家有关部门已制定“残疾人教育条例”、正起草制定“残疾人劳动就业条例”,1993年底,一半左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颁布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其他省区也已将“实施办法”提请审议。大多数地、市、县政府制定了扶助残疾人的规定和优惠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1993年分别对5个省执行"残疾人保障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在29个省的义务教育法检查中将残疾人教育列为专题。1993年司法部等六部委联合召开宣传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工作座谈会,总结实施三年来的经验,有力地推动了这部法律的贯彻落实。 <div class="bpctrl"></div><h2 class="">国际交流与合作</h2> 我国积极参与了“联合国残疾人十年(1983~1992)”和“亚太残疾人十年(1993~2002)”行动。参加了各类残疾人国际组织,与5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残疾人事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承办了12次重要国际会议。应联大秘书长邀请,中国残联主席邓朴方以中国代表团特别顾问身份在第47届联合国大会发表演说,阐明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状况、方针原则并提出建议,受到热烈欢迎。中国残疾人事业的基本做法和巨大进展,充分展现了我国人权保障的广泛性、真实性和公平性。中国有关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观念、法规、政策、方针、办法逐渐为国际社会吸收、认同,并在联合国产生的有关残疾人的文件中得以体现。中国残疾人事业获得的成就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和国际组织的表彰。1988年,联合国秘书长授予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和平使者奖",授予邓朴方“残疾人十年特别奖”;1992年10月,康复国际授予邓朴方“亨利.凯斯勒奖”;1992年11月,亚太残疾人国际授予邓朴方“亚太区奖”;1993年11月,联合国亚太经社委员会授予邓朴方“亚太残疾人十年荣誉奖”。 <div class="bpctrl"></div><h2 class="">新时期的残疾人工作具有鲜明特点</h2> 第一,坚持“讲求实效、打好基础”的发展战略,着重抓好残疾人迫切需要的、受益广、见效快的工作,使残疾人获得实惠;并逐步完善残疾人组织体系、残疾人事业的业务体系、工作体系、法律法规体系和基础设施。 第二,坚持法制建设。全面贯彻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规、规定,以国家意志规范每个民和一切组织的行动,依法保护残疾人权益,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三,坚持依靠政府,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残疾人事业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残疾人工作的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均由国家和各级政府以政府文件形式部署、督导、检查。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作用,协调管理残疾人事业。 第四,坚持运用社会化工作方式,充分动员社会力量以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残疾人事业。广泛宣传人道主义,唤起全社会各界人士的爱心,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和扶残助残的道德风尚。 第五,坚持完善“亦官亦民”的残联组织,充分发挥残联组织和广大残疾人的积极作用。各级残联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履行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当好政府的助手。残疾人工作者实践“人道、廉洁”的职业道德,勇于开拓,忠诚奉献。广大残疾人珍惜人生价值,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改革开放和四化建设奉献力量。 第六,坚持结合中国国情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的原则。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和中国国情密切结合起来。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通过依法实施按比例安排就业、举办福利企业、扶持自谋职业、个体开业等多种渠道,促进残疾人在劳动就业中实现自身价值,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 第七,不断完善残疾人基层社会保障网络。适应我国社会的团粒结构和基层群众有着扶残济弱的传统美德等特点,将基层残疾人工作与社区康复、社区服务及[[三级医疗保健网]]有机结合,充分利用社区内人力、物力资源,让残疾人就地就近获得康复、教育、就业、婚姻等方面的服务。使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的残疾者,在社区内获得扶助、救济与供养。 <div class="bpctrl"></div><h2 class="">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h2> (联合国大会第四十八届会议1993年12月20日/96号决议通过) <b>背景和当前的需要</b> 1.在世界各地,在每个社会的各个阶层,都有残疾人的存在。全世界残疾人的数目相当大,而且还在增加。 2.残疾人原因和后果,世界各地的情况各有不同。这种差异是不同社会经济环境的结果,也是各国在改善人民生活方面尚有差别的结果。 3.目前的残疾政策是近200年来发展形成的。它在许多方面反映了不同时代的总体生活条件和社会及经济政策。但是在残疾领域,也有许多特殊的因素影响到残疾人生活条件。无知、忽视、迷信和恐惧都是一些[[社会因素]],在整个残疾史上,这些因素使残疾人陷于孤立,并阻延了他们的发展进程。 4.多年来,残疾政策从[[医疗机构]]的初级护理发展到残疾儿童的教育和对成年后致残者提供康复服务。通过教育和康复,残疾人在残疾政策的进一步发展方面成为更加积极推动力。成立了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属和支持者的组织,为残疾人争取更好的条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们提出了融合和正常化的概念,这些概念反映了人们对残疾人自身的能力有了更大的认识。 5.接近1960年代末期时,一些国家的残疾人组织开始拟订一个的残疾人概念。这一新概念表明了残疾者个人遇到的限制不但与环境的设计和结构密切相关,而且也与人们的态度密切相关。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的残疾人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注意。据估计,有些发展中国家的残疾人口比例非常高,而且大部分残疾人都极为贫穷。 <b>此前的国际行动</b> 6.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长期以来都十分重视残疾人的权利问题。1981年国际残疾人年最重要的成果是联合国大会1982年12月3日/52号决议通过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国际残疾人年和《世界行动纲领》对这一领域的进展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两者都强调残疾人有权享有与其他公民同样的机会,并且平等分享因社会和经济发展而改善的生活条件。另外还首次从残疾人与其环境之间的关系这个角度界定了障碍的定义。 7.1987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残疾人十年中期审查《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全球专家会议。会上建议拟订一项指导原则,以指明今后几年的优先行动事项。这项原则的基础应是承认残疾人的权利。 8.结果,该会议提请联合国大会召开一个特别会议以期拟定一项消除对残疾人的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草案,在十年结束之前提交各国批准。 9.意大利编拟了此项公约的大纲初稿并提交大会第四十二届会议。后来,瑞典又在大会第四十四届会议上进一步提出关于公约草案的陈述。但是,在上述两届会议上,对于此项公约的适宜性均未能达成共识。许多代表认为,现有的人权文件似乎足以保证残疾人享有与其他人同样的权利。 <b>标准规则的由来 </b> 10.根据联合国大会的审议意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其1990年第一届常会上最后商定集中精力草拟出另一种国际文书。经社理事会1990年5月24日/26号决议授权社会发展委员会在其第三十二届会议上考虑成立一个由自愿捐款提供经费的政府专家设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与一些专门机构、其他政府间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一起密切合作,拟订关于残疾儿童、青年和成年人机会均等的《规则》。经社理事会还请社会发展委员会最后确定这些规则的案文,提供其在1993年审议,并提交联合国大会第四十八届会议。 11.在联合国大会第四十五届会议上,大会第三委员会开展的讨论表明,人们普遍支持拟定《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的新倡议。 12.在社会 发展委员会第三十二届会议上,制定《规则》的倡议得到许多代表的支持,会议讨论通过了1991年2月20日/2号决议,其中委员会决定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0/26号决议,成立一个特设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 <b>《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的宗旨和内容</b> 13.《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是根据联合国残疾人十年(1983~1992年)取得的经验拟订的。由《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组成的国际人权宪章以及《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是拟定本《规则》的政治和思想基础。 14.本《规则》虽然不是强制性的,但如果为数众多的国家都本着尊重国际法规则的意向而付诸实施,那么即可成为国际惯例法。它意味着各国承担坚定的道义和政治责任,在残疾人机会均等方面采取行动。它提示了责任、行动与合作方面的重要原则,并且指明了对于生活质量和实现充分参与及平等具有决定性重要意义的领域。本《规则》为残疾人及其组织提供了决策和行动的手段。为各国、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之间开展技术和经济合作提供了基础。 15.本《规则》的宗旨是确保残疾男女和儿童,作为所在社会的公民,可行使与其他人同样的权利与义务。在世界各地的社会中,仍然存在使残疾人无法行使其权利和自由的障碍,因而使他们难以充分参与所在社会的各种活动。各国有责任采取适当的行动消除这些障碍。残疾人及其组织应在这一进程中作为参与伙伴发挥积极的作用。残疾人机会均等是对世界各国致力于调动人力资源的一个重要贡献。在这方面,尤其特别注意诸如下述这样的人口群体:妇女、儿童、老人、贫穷者、移徙工人、患双重或多重残疾的人、土著人和少数民族 。此外,还有为数众多的残疾难民,对他们的特殊需要更应加以注意。 <b>残疾政策的一些基本概念</b> 16.下述若干概念在这些《规则》中,反复出现。它们基本上是由《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内的那些概念演化而来。其中有些概念则反映了联合国残疾人十年期间的发展变化。 <b>残疾与障碍</b> 17.“残疾”一词概括地泛指世界各国任何人口出现的许许多多的各种功能上的限制。人们出现的残疾既可以是生理、智力或感官上的缺陷,也可以是医学上的状况或[[精神疾病]]。此种缺陷、状况或[[疾病]]有可能是长期的,也可能是过渡性质的。 18.“障碍”一词是指机会的丧失或受到限制,无法与其他人在同等基础上参与社会生活。"它"指的是患某种残疾的人与环境的冲突。使用此词的目的是着重强调环境中和社会上许多有组织活动诸如信息、交流和教育中的缺欠,使残疾人无法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参与。 19.上文第17和18段所确定的“残疾”和“障碍”两个词的这种用法是从现代残疾史中逐渐演化而来的。1970年代,残疾人组织的代表和残疾领域的专业人员很不赞成当时使用的术语。“残疾”和“障碍”这两个词在使用上往往含义不清和相互混淆,难以很好地指导决策和政治行动。该术语反映的只是医疗和诊断的观点,忽视了周围社会环境的不足和缺陷。 20.1980年,[[世界卫生组织]]采用了一项国际缺陷、残疾和障碍分类,提出了一种更加准确同时又是相对论的方法。这一项国际缺陷、残疾和障碍分类(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缺陷、残疾人障碍分类:有关疾病后果的分类手册》(1980年,日内瓦))。明确地把“缺陷”、“残疾”和“障碍”区分开来。该分类现已广泛用于康复、教育、统计、政策、立法、人口统计、社会学、经济学和[[人类学]]等领域。有些使用者表示关切,认为该分类对于障碍一词 的定义仍可被视为太偏重于医学,太偏重于个人,也许不足以明确表示出社会状况或[[社会期望]]与个人能力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在该分类即将修订的版本中将研讨这些关切以及该分类发表之后12年以来使用者先后表示的其他关切。 21.根据《世界行动纲领》的实施经验以及在联合国残疾人十年期间展开的广泛讨论,人们对残疾问题及所用的术语深 化了认识,拓宽了理解。目前使用的这些术语确认有必要既看到个人需要(诸如康复和技术辅助器材等),同时还应该看到社会环境的缺欠(阻碍参与的种种障碍。) 22.“预防”一词 系指采取一些行动来避免出现生理、智力、精神或感官上的缺陷(初级预防)或防止缺陷出现后造成永久性功能限制或残疾([[二级预防]])。预防可包括许多类别的行动,诸好初级保健、产前产后的幼儿保健、[[营养学]]教育、[[传染病]][[免疫]]运动、防治[[地方病]]的措施、安全条例、在不同环境中防止发生事故的方案,包括改造工作场所以防止职业残疾和疾病 ,预防由于[[环境污染]]或武装冲突而造成残疾。(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缺陷、残疾和障碍分类有关疾病后果的分类手册》(1980年日内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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