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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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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79年 '''第一条''' 、为统一卫生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加强晋升工作的管理,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加速建设又红又专的卫生技术队伍,为创造我国统一的新医学新药学,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卫生技术人员根据业务性质,分为四类: 一、医疗[[防疫]]人员(含[[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地方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主管医师]])、[[医师]]([[住院医师]])、[[医士]]([[助产士]])、[[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 二、药剂人员(含[[中药]]、[[西药]])的技术职称为:[[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剂士]]、[[药剂员]]。 三、护理人员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护师]]、[[护士]]、[[护理员]]。 四、其他技术人员(含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见习员]]。 '''第三条'''、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做到又红又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贡献力量。 '''第四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主任技师、主任护师: 1.精通本科(本专业,下同)理论,掌握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精通中医药理论,对经典医著有所研究); 2.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能熟练地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并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著作; 3.善于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教学和科研培养出高级人材; '''第五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技师、副主任护师: 1.通晓本科理论,了解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通晓中医药理论,熟悉经典医著); 2.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能掌握一门外国语(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并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著作; 3.能够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科研和教学培养高级人材; 4.从事本科[[主治医师]](或相当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第六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治(主管)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 1.熟悉本科理论和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能熟练地掌握本科实际技术操作; 2.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处理本科复杂问题。能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籍(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3.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教学和指导下级卫生人员的能力; 4.从事医师(或相当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第七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医师、药师、技师、护师: 1.熟悉本专业理论和[[基础医学]]知识,具有一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力; 2.能独立处理本科[[常见病]]或解决常用业务技术问题,并能对中、初级人员进行业务指导,能初步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籍(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3.高等院校毕业或从事本科医士工作(或相当职务)五年以上或有高中文化程度,从师学习五年(初中文化程度须七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者。 '''第八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医士、助产士、药剂士、技士、护士: 1.了解本专业基本理论,并有一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力; 2.能担任本科一般常见病防治或一般常用业务技术工作,并能对初级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3.中等技术学校毕业或中医药学徒出师、初中文化程度独立从事本科工作三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者。 '''第九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药剂员、护理员、见习员: 1.初步了解本专业一般知识,并能担任一般的专业工作; 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实际工作中经过短期学徒或培训。 '''第十条''' 、在卫生、医疗工作中成绩卓著,有重要发明创造,或科学技术上有独特专长,或西医学习中医并坚持走[[中西医]]结合道路,为创造我国统一的新医药学作出贡献者,可提前或越级晋升。 '''第十一条''' 、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贯彻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由学术委员会对其业务水平提出评价。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局规定。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 一、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为中级,报县(市)卫生局(科)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审批;中级晋升为医师(或相当职务),由本单位组织作出鉴定,推荐参加统一考试合格后,由地区、省辖市卫生局审批,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备案。医师晋升为主治医师(或相当职务),报地区、省辖市卫生局审批,并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备案;晋升正、副主任医师(或相当职务),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批,并报省、市、自治区有关领导机关及[[卫生部]]备案。 中央各部委所属的地方企事业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由各有关部委负责办理,没有或[[卫生行政部门]]不健全的部委,由有关部委委托地方按上述程序审批。 二、由卫生部和省、市、自治区双重领导以部为主的单位,确定或晋升为正副主任医师及其相当职务的,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核,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机构和集体所有制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 附: 几点说明 1.正、副主任医师(或相当职称,下同)作为技术职称,正、副科室主任作为行政职务。科室主任一般应由主任医师担任,但在没有主任医师或由于主任医师担任科室主任有困难的,也可由下一级医师担任。 2.护士长、科护士长、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作为行政职务。 3.在卫生医疗单位中,从事科研或教学工作的人员,应按教育部或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确定和晋升技术职称。 4.各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时,其考核(或考试)的内容和办法,可根据本省、市、自治区实际情况由卫生局自行规定。 5.本条例中的医士、助产士、药剂士、护士和技士统称为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药剂员、护理员和见习员统称为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分类: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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